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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實行細則(中文)

靜宜大學實行細則(中文)

天主教大學憲章  在靜宜大學實行細則

民國1071120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實行細則的本質

本細則依《天主教大學憲章》與《天主教大學憲章在台實行準則》制定之,並據以檢視其在靜宜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應用。

第二條  靜宜大學的使命

一、本校是一所天主教高等教育機構。

二、我們秉持校訓「進德修業」致力實踐全人教育。

三、本校致力於發揚聖瑪利森林主顧修女會會祖聖狄奧多Ÿ格倫姆姆以愛教育學生之精神[1]

四、本校分享並傳揚基督福音,遵循天主教的理念和原則及天主教教會律法之規範。

五、在維護學術自由原則下,教育、研究和服務,必須能真誠追求真理及跨領域合作。

六、我們尊重所有天主的創造,及每個人始於其成胎開始之生命的本質與尊嚴;我們重視和平、正義、家庭生活、自然環境以及更均等地分享世界資源。

第三條  靜宜大學的建立

一、本校由美國印地安那州聖瑪利森林主顧修女會蓋夏姆姆所創,承襲創校修會之精神,本校之基督宗教教育使命乃全心信賴上主,實踐仁愛、慈悲、正義及拓展全球視野。

二、本校依私立學校法成立,董事會為本校最高權力機關。

三、本校董事會與天主教台中教區主教共同維護本校天主教大學使命與身分。

第四條  靜宜大學社群

一、本校秉持天主教大學精神,致力於追求真理和知識,以全人教育方式,培育學生成為具國際觀、專業能力、同情心、利他思維和負責任的社會公民。

二、本校管理者應對教會具有承諾,願意以實際行動表明天主教教育精神與價值,並應藉此發展與本地教會之連結與合作。校長、副校長和校牧應捍衛天主教精神與價值,並應身體力行。

三、本校董事會、校長、校牧及所有行政主管,在所擔任之行政與學術職務上,有責任維護並強化學校本身天主教大學之身分與特色,並於招聘教職員工時向其傳達天主教教育精神與價值。

四、依據本地法律與教會律法,本校設有保障全體教職員工生權益救濟之組織及程序,以提供公平解決爭議之管道。

第五條  教會內的靜宜大學

一、設置宗教輔導室和校牧,負責全校福傳牧靈工作及宗教禮儀活動規劃與執行,以強化所屬成員及不同宗教背景學生的靈性生活;並與校內教職員工生信仰團體合作,以分享及實踐基督信仰。

二、設置「愛德教育推動委員會」,研議規劃本校品德教育、生命教育及服務學習相關推展工作,以達服務及貢獻社會之實。

三、本校董事會在傳統的基礎上,發展切合實際的方法,與教區及宗教組織相互合作,以維持及宣揚《天主教大學憲章》之精神。董事長定期召開董事會議,監督各項校務發展工作,以保存與強化天主教之特質。

四、本校董事會應定期檢視本校維護天主教大學使命與身之成果,並將其年度報告上呈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

第六條  宗教牧靈工作

一、天主教台中教區主教擔負本校教職員工生之牧靈主要責任,監督校牧及宗教輔導室福傳牧靈工作,並藉由召開董事會議、出席校內各重要集會及慶典,公開宣講福音愛的精神。

二、校牧與宗教輔導室依據教會禮儀年,於校內舉行各項聖事慶典、彌撒及各類靈修活動;並開設個人或團體之天主教教理講授課程,以提供教職員工生認識天主教信仰之機會與管道。

三、本校在董事會監督下,由校長依據靜宜大學組織規程聘任校牧。

第七條  合作關係

ㄧ、本校定期參與國內外天主教及基督宗教學校聯盟組織或結盟姊妹校,共同致力於傳揚基督信仰,實踐天主教教育之精神與價值。

二、本校秉持社會創新理念,積極結合其他學校、宗教團體、企業及專業社群組織,進行跨學術領域合作,透過社會實踐培育相關人才,以服務人群、貢獻社會。

第八條  附則

本實行細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由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1060510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60516日董事會核定

民國106112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0123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103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1120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1] 「先愛這些孩子們,然後教育他們。」狄奧多‧格倫姆姆書信與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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